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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使用者不得使用中國(即大陸地區)廠牌販售之資通訊產品(包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作業)

一、依教育部111年9月21日臺教資(四)字第1112703805號函轉111年9月5日「111年全國大專校院資安長會議」記錄辦理

二、場地使用者不得使用中國(即大陸地區)廠牌(包含但不限於設立於中國之公司、具有中國籍之個人)販售之資通訊產品(包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作業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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